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措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