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相关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社会文明风尚行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五)监督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和投诉;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