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主动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人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