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