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经验成果,依法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