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