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一)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交流;
(二)组织企业家座谈,通报经济运行等情况;
(三)邀请企业家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现状;
(四)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五)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六)应邀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
(七)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