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优化人文环境第五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需要还款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