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下放或者委托行政权力事项应当总体谋划、科学设计,并充分考量承接(受托)单位的承接能力。下放(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放(委托)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