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公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