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第二十五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公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