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持续优化行政许可条件,及时清理与许可目的不相适应和非必要的行政许可条件。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增设许可条件和许可环节,不得将法定许可依据之外的非强制性标准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和依据。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