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在水库、湿地、湖泊等水体进行水产养殖,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水产养殖排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应当符合受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