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实现雨污分流的规划,建设和完善雨污分流系统,逐步推动雨水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管网应当雨污分流,不得将雨污管网混接。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当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