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市和区、县(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泵站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并加强运行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