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市和区、县(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泵站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并加强运行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