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除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工业园区外,在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和已经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区域,禁止新建化工、冶金、电镀、化学制药、造纸、皮革、洗毛、漂染、发酵和酿造等项目;禁止扩建冶金、电镀、造纸、皮革、洗毛、漂染等项目。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