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灌溉期应当定期监测灌溉用水的水质,保证灌溉用水水质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