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务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河道的管理,定期组织清淤,保证水环境质量达到景观用水标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