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用水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各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