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再生水利用规划、计划,扩大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的政策,采取措施,发展工业再生水用户,扩大农业再生水灌溉范围。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