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用水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小流域整治,组织开展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