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应当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措施责令停产,相关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