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县(区)爱卫会建立卫生健康建设监督评估制度,对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结果,对达标单位予以命名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达标单位因卫生创建、健康建设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相应的命名并予以通报。
爱国卫生工作成效作为评选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的重要条件。爱国卫生工作未达标的村镇(社区)、单位、学校不得推荐为健康村镇(社区)、单位、学校。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