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病媒生物防控服务机构,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区)爱卫办备案,并接受当地爱卫办指导和监测评估。病媒生物防控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防控服务,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禁止使用伪劣、违禁的药物、器械。从事病媒生物防控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