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当地爱卫会的统一部署,建立病媒生物常态化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设置和完善病媒生物防控设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居(村)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病媒生物防控时,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剂。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