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要求。

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