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健康生活方式科普力度,引导群众主动学习掌握健康知识和技能,针对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职业人群、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做好精准宣传和健康干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