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二十七条有效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倡导公民在餐饮场所使用公筷公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公筷公勺,服务人员应当引导就餐者使用公筷公勺。倡导公民使用公筷公勺从餐饮场所向家庭延伸,成为日常卫生习惯。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推行分餐制。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