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健康检查,预防和减少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