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电子显示装置,统筹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场馆等设施,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