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电子显示装置,统筹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场馆等设施,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