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