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