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村镇(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建设活动,定期开展建设效果评价。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