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村镇(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建设活动,定期开展建设效果评价。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