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爱卫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和实施;

(二)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以及效果评价;

(四)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建设;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

(六)承办爱国卫生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