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四条有效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爱卫会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