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爱卫会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