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