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农贸市场内屠宰牲畜。市城市建成区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城区农贸市场禁止活禽交易及宰杀,实行生鲜白条禽肉上市。其他县级城区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相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经营活禽及活禽加工宰杀的市场,应当遵守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相隔离、定期休市的相关规定。乡镇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