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有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卫生保洁人员;

(三)设立农产品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