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市投资、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和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