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结算及保修过程中,拖欠薪资、弄虚作假、拖延结算,或者存在重大疏忽情形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