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第六十四条有效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选择部分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