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建设运营模式组织实施,强化施工组织方案管理。

拟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运营模式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联合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