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运营模式选择建设单位。采用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市场化委托建设等模式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与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在项目移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建设的,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市政府规定职能等开展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本条例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和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等。

项目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