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在批准后三十日内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