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

(三)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

(四)单纯的设备购置、装修装饰、建筑修缮、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