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政府明确的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前款所称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的认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