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三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该宗土地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下列原则作出是否准予继续使用的答复:(一)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准予继续使用;(二)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的申请不予批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