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二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者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径为注销登记。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径为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