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四条有效准予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接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