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五条有效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可以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用于抵押。但是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应当按照公告市场价格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方可进行。抵押物的处分所得应当按照规定先行缴交有关税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