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用地出租、转让,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资、合作建设的,应当报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告市场价格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
需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的,土地使用者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的凭证及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