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对出让的土地进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者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或者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交纳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